张晓婧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工程建筑融资借款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与实践有多远?

发布者:张晓婧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公司法 |714人看过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是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形象描述,它起源于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冷藏运输公司一案。该案中,法官认为:“公司形式不得被用来破坏公共便利,或使不法正当化,或用来维护欺诈、保护犯罪,否则法律将视公司为数人之组合”。由此,这一制度逐渐被确立及完善。而确立这项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及有限责任原则,在特定的法律事实中,否认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让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或对公共利益负责,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市场的公平、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及理论界定,揭开公司面纱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四类。

其中,资本显著不足包括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三种情况。然而,何为显著,则应当将股东实际出资部分相比之公司的经营业务及隐藏的风险,视其是否明显不足以支撑业务及抵御风险。也就是说,当公司成为一个“空壳公司”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形骸化又称人格混同,其表现在公司与股东间或公司与另一公司发生资产、业务及组织架构的混同。换言之,当公司成为股东的“替身”时,该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而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定或约定的责任则是指股东利用设立或现存的法人团体,实施法律或其他法人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前者通常发生在为规避税收、洗钱等非法活动中设立企业;而后者常体现在竞业禁止、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情形中。

最后,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因股东不正当地控制公司而产生,其多发生于股东利用母子公司、兄弟姐妹公司关系进行非法的利益输送。此时,母公司或受益公司就应当认定为对子公司或利益被移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理论之于实践,往往会出现因主观因素不同而产生的适用差异。

20056月,刘某、王某、陈某三人注册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各股东的股权比例为10%30%60%。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实收资本30万元,加之为设立公司准备的办公用品等,资产总计约40万元。2006年末,A公司对外债务金额超出注册资本金额。

后王某、陈某又各自以自己子女名义注册B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为30%70%B公司主营业务与A公司相同,因此A公司的业务多由B公司实际操作并收付价款。此外,AB两公司员工及组织架构均相同,会计账簿多有重叠。王某、陈某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B公司分别获取200万元和100万元的款项。

最终,A公司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及三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案例中,仅结合案情介绍及理论分析不难得出,刘某、王某、陈某对A公司未出资完毕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王某、陈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A公司、A公司债权人以及刘某的权益。但是,本案最后王某和陈某却未承担赔偿责任。

究其原因,在于虽然法律条文中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都较为原则性,无明确的量化标准,因而在实务当中便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导致的行为性质认定差异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外,诉讼的证明责任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本案中,尽管王某及陈某利用B公司攫取A公司的利益,损害A公司权益,但是由于AB两公司没有直接的投资关系,无明显的母子、兄弟姐妹公司关系;因此,债权人及刘某无法有效地证明王某和陈某滥用股东权利并最终使得A公司沦为形骸化,即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但是,这一结果对于原告尤其是A公司债权人而言,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一方面,如若是A公司债权人以刘某、王某、陈某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为由起诉其三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则该行为与公司运作及经营风险的对比认定也存在可考量的范围。尤其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之后,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股东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行为被追索连带行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且在具体判例中,法院很少单独因公司资本不足而揭开公司面纱,往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这是因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产生因素很多,除前文提及的三种情况外,还有可能是由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亏损自然导致的资本显著不足,所以,仅仅凭借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主张股东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而无具体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揭开公司面纱,则极容易产生新的不公平。除非,存在股东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违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刺破公司面纱不容迟疑。

另一方面,倘若A公司在经营期间,三名股东以个人财产归还债权人数笔债务,则A公司债权人增加主张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从而否认A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将增大。

当然,总体而言,揭开公司面纱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及完善,其根本的原则导向是追求公正有序,因此,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也不会被任意扩大或随意套用,否则将降低揭开公司面纱措施的补缺性,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