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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挂靠有风险,签订合同需谨慎

发布者:张晓婧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工程建筑 |570人看过


随着房地产建筑行业的不断兴起,建筑行业内部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加,其中因挂靠经营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就时有发生。尽管现阶段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建筑企业的挂靠经营,但是由于各中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发包人、承包人等内部挂靠经营现象反增不减。

实际上,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挂靠”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均仅涉及“借用”这一名词。事实上,也正是挂靠企业没有资质或证照不全,故而通过借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凭借其声誉与承包人、分包人或者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最终导致一旦出现问题,例如经济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情况时,就会造成责任人辨别不清,被告无法确定,合同款不能完全追索的尴尬局面。本文仅从材料供应商角度分析与挂靠企业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的风险及预防。

    一些情况下,“挂靠企业”实际上并未取得“被挂靠企业”的授权,但是又因被挂靠企业的管理疏忽、经营者之间的朋友情谊等,企业业务介绍信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会轻而易举的被挂靠企业取得,所以很多材料供应商基于被挂靠企业的信誉签订合同。此时发生合同价款纠纷,被挂靠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若因为前述原因造成介绍信及空白合同等证明被挂靠企业身份的文书外流的话,那么被挂靠企业尽管不知该买卖合同的存在,但也需为其买单。

    此外,还存在真正的企业内部借用关系。但是往往这借用关系只由一纸内部协议约定,挂靠企业只需定期向被挂靠企业缴纳管理费,更多的被挂靠企业也多采用放养的模式;除定时收取管理费外,挂靠企业其余事项一概不问。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出过规定:对非法出借本企业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企事业单位,不论出借人出于何种目的,就该经济合同而言,出借人已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与借用人在有关该项经济合同的诉讼中,应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如果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企业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的话,最终出现材料买卖合同纠纷的话,就应以其作为共同诉讼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47点提到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此种情况是有据可循的情况。

然而现实还有可能存在挂靠企业非但没有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正规的合同,甚至连发票也从未开取,而材料却是送至挂靠企业,事实买卖合同显示为成立于材料供应商与挂靠企业间,证据上无法证明该份合同与被挂靠企业间的关系。此时若挂靠企业没有资金,无力清偿合同价款,材料商又无法将被挂靠企业作为被告一并诉及,因此就面临坏账呆账的情形

因此材料供应商在促成交易时,应严格审查挂靠人的资信情况,明确挂靠人权利以及被挂靠人的责任。并且签订由被挂靠企业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及监管,统一会计记账标准,对会计流程及核算进行规范。这样一来,即便发生纠纷,也不会因为挂靠人无任何履约能力而导致自身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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