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虎儿律师

  • 执业资质:1361020**********

  • 执业机构: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冠疫情下的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者:周虎儿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471人看过

新冠疫情下的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答

 

1、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辞退员工或实施任何其他就业歧视行为。

 

2、员工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单位可否限制其工作、或者对员工实行隔离措施?

律师解答:可以限制其工作,但不能强制实施隔离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但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隔离措施应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强制采取隔离措施;如确有需要采取隔离措施而员工拒绝自行隔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3、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律师解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能视作旷工,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属于紧急情况下的非员工原因停工,应按照法定停工停产期间待遇考虑。为此,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优先安排员工年休、轮休、事假或在家办公等,如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员工在此期间不上班的,单位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正常支付工资,不得扣薪;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4、对于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

律师解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建议用人单位这样安排:对于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应立即向所在地区的相关卫生部门进行报告;对其他身体表现正常员工,可以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5、哪些情形下,员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以认定工伤?

律师解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与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人员、相关隔离组织及实施人员,如果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他人员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特殊情形的,员工如主张工伤的,可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