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海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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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期蛋糕引发索赔,孟海兵律师应诉全胜诉,商家零赔偿完胜

发布者:孟海兵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97人看过 举报

2026-06-05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案例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所购食品临期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孟海兵律师作为被告云南某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诉讼中,通过精准界定案件法律性质,有效运用举证规则,成功驳回了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承担差旅费等全部诉讼请求,最终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为客户赢得了彻底的胜诉,充分展现了其在民商事诉讼中清晰的法律逻辑与稳健的应诉能力。

一、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2022年8月1日在被告(委托人)经营的大卖场中,购买了一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日、保质期90天的“无蔗糖纯蛋糕”。原告认为其在购买时该商品已过期,食用过期食品会危害健康,对其造成了心理恐惧。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全昆明市民及原告道歉,并在昆明市电视台滚动播放三天;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主张的交通差旅费1元。

二、 律师代理策略与核心工作

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孟海兵律师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制定了以“法律定性抗辩”与“证据反驳”为核心策略:

从根本上否定诉请依据:在庭审中,孟海兵律师首先对原告提交的“产品实物”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不予认可,动摇了其核心物证的基础。针对原告提出的“销售过期食品”指控,律师在答辩中明确予以否认。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辨析责任承担方式:这是本案辩护的关键。孟海兵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明确指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是《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适用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主张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事实,故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缺乏法律基础。

严格适用举证规则:针对原告提出的1元交通差旅费请求,孟海兵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或双方有相关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孟海兵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民事判决: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中明确认定,赔礼道歉系侵权责任方式,本案合同关系不适用;交通差旅费因原告未能举证,不予支持。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四、 案件价值与律师专业体现

本案是孟海兵律师在应诉中展现卓越法律专业素养的典范:

法律定性精准:律师准确区分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成功将原告基于情感和心理感受提出的侵权之诉请,置于合同纠纷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评判,并指出其诉请与法律关系不匹配,从根本上否定了其诉求的合法性。

诉讼策略清晰有效:策略上采取“法律依据抗辩为主,证据质疑为辅”的方式,直击原告诉请的法律基础缺陷,而非纠缠于产品是否过期的细节争议,高效地引导了庭审方向。

实现完胜防御:成功帮助客户(商家)抵御了一起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诉讼,不仅驳回了包括公开道歉在内的所有诉请,更避免了任何经济赔偿,维护了企业的声誉与合法权益,诉讼结果圆满。

综上所述,孟海兵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深厚的民法功底、清晰的诉讼逻辑及沉稳的庭审应对,成功代理被告赢得诉讼,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处理消费类合同纠纷的专业能力。

孟海兵,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刑事诉讼部副主任、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宁市公安局常年法律顾问。孟律师主要擅长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
1530120********89 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