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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明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旅游 |2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X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19民终2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XX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XX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沙元埔大厦8013(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XX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XX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XX省佛山市禅城区XX西面,
负责人:A,
原审被告:A,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XX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XX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XX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公司”)与被上诉人A、XXXX公司(以下简称“虎门大桥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深圳公司”)、B、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原审被告方远才、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平XX公司、深圳XX公司不服XX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太平XX公司、深圳XX公司、虎门大桥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谢庭庭、平安XX公司、方远才、深圳XX公司赔偿A损失354595.73元(医疗费24060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4000元、误工费19536.28元、残疾赔偿金69254.57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0元);2、以上损失由太平XX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A承担50%,深圳XX公司对方远才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太平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剩余50%的事故损失,由深圳XX公司承担,虎门大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3、太平XX公司、深圳XX公司、虎门大桥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谢庭庭、平安XX公司、方远才、深圳XX公司承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中国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50139.83元给A;二、限中国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1520元给A;三、限深圳市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43382.6元给A;四、限XX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49481.95元给A;五、驳回A对B、C、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A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619元(A申请缓缴获批准),由A负担3921元,由太平XX公司负担936元,由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负担28元,由深圳XX公司负担810元,由XXXX公司负担924元,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各方应将各自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审法院,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XX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太平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A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理由是1.A提供的房租合同没有经过备案,出租方也没有出庭作证且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也无法得知,房租收据不是合法有效的票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居住情况;2.银行流水都是异地存取,不能证明其收入情况和收入来源于城镇,(二)XXB×××××号车和XXY×××××号车是深圳正为通公司控制的施工作业机动车,事故发生时均未经路政部门、交警部门审批且未安装示警灯、未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具有违法、违章行为,才导致无法及时发现造成事故,XXB×××××号车和XXY×××××号车应负事故责任,且两车购买了相应的交强险,A属于两车的第三者,两车的承保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平安XX公司应当在交强险120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计算赔偿,综上,太平XX公司请求:1、改判残疾赔偿金按XX省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XX省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平安XX公司分别在交强险120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A、深圳XX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谢庭庭、平安XX公司承担,
上诉人深圳XX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涉案工程并不涉及公路通行的技术状态,施工单位无需要特殊的资质要求和等级,深圳正为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交通设施的销售与上门安装”,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当,深圳正为通公司没有施工经验及施工资质,虎门大桥公司违法予以招标并让深圳XX公司施工存在过错,虎门大桥公司在事发当晚才骗取深圳正为通公司补签工程施工合同,把责任全部推给深圳XX公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综上,深圳正为通公司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的赔偿比例,改判为虎门大桥公司为主要赔偿责任40%,深圳XX公司为次要赔偿责任10%,判决深圳XX公司赔给A的43382.6元由虎门大桥公司承担;2、诉讼费用由虎门大桥公司承担,深圳正为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其上诉请求为虎门大桥公司负主要赔偿责任30%,深圳XX公司负次要赔偿责任20%,
被上诉人A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在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可以证明谢野良事发前在佛山生活居住满一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被上诉人虎门大桥公司答辩称:虎门大桥公司坚持认为其委托深圳XX公司开展的有关工作并不需要任何资质,虎门大桥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要求深圳正为通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已经履行了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应当履行的指示义务和选任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法庭参考虎门大桥公司在(2017)XX19民终1220号一案的意见,而且本案由A起诉,A没有上诉,深圳正为通公司没有权利主张对责任比例进行调整,且虎门大桥公司已经为A垫付了医疗费64818元,这笔费用应当抵扣虎门大桥公司赔偿给A的相关款项,
原审被告深圳XX公司二审认为,A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是有瑕疵的;虎门大桥公司和深圳XX公司应该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深圳正为通公司二审中提交一份高速公路照片,拟证明是在高速公路施工,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经质证,太平XX公司认为由法院认定;A确认照片中的人是A本人,是在施工现场拍摄,虎门大桥公司认为照片不属于新证据,也无法确认拍摄的时间和地点与本案有任何关联,对三性也不予确认,深圳XX公司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深圳正为通公司另提交一份患者姓名为A的超声影像科检查报告单及病历,证明其公司法人经济困难,经质证,太平XX公司认为由法院认定;A、虎门大桥公司、深圳XX公司认为不属于新证据,并与本案没有关联,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A的损失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二)A诉请深圳XX公司与虎门大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否支持,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A是农村户籍,其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举证证明其事发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对此,A提供了个人账户对账单、(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42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等证明:1、A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事发前一年有存取记录;2、证人A(佛山户籍居民)提供的书面证言及租房合同显示,从2013年1月开始,A在佛山市禅城区XX居住;3、A2014年年中承包了佛山禅城区内的装修工程,并雇请案外人A从事装修工作,以上证据足以证明A在事发前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审按城镇标准认定A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太平XX公司上诉主张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理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远才与深圳XX公司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A、B、C和D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以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事实基础定责判赔,因此A诉请虎门大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XX公司上诉认为XXB×××××号车和XXY×××××号车在深圳XX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已负事故同等责任后还需另行负事故其他责任、深圳XX公司上诉认为应由虎门大桥公司与深圳XX公司分别承担事故30%与20%赔偿责任均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在本案中直接判决虎门大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应予以纠正,但虎门大桥公司对原审法院酌定其承担事故15%的赔偿责任,并对原审认定深圳XX公司支付A医疗费64818元没有上诉,视为服从原审判决,故本院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至于深圳正为通公司二审又补充提交证据,认为虎门大桥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存在选任、指示过失应分担部分赔偿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深圳正为通公司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XX公司、深圳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9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1054元(已预交),深圳市XX公司负担885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冠东
审 判 员  邹 越
代理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黎志均
夏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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