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广州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XX中法立民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B,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A、B,分别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原审第二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XX,
法定代表人:A,
上诉人A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XX海法民一初字第2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A上诉认为,其本人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越秀区,要求本案移送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纠纷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但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