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洪XX,男,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9年6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熊洪发,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0]11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20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洪XX在南昌县莲溪路口附近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万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00元,万某收到后在自己车上吸食。
2.2020年2月28日12时30分许,罗某联系万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万某,万某联系被告人洪XX后与罗某来到南昌县澄碧湖公园东门,万某向洪XX微信转账1000元购得一小包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将毒品交给罗某。
3.2020年5月10日12时许,徐某通过微信联系洪XX购买毒品,同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洪XX在南昌县中后大润发超市附近贩卖0.2克冰毒给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300元。
4.2020年5月12日10时许,徐某通过微信联系洪XX购买毒品,同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洪XX在南昌县中后大润发超市附近贩卖0.2克冰毒给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30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洪XX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XX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洪XX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洪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罗某、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洪XX先后四次贩卖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洪X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X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洪XX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从宽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洪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