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家庭,幸福的内容总是千篇一律,不幸的家庭反而各有各的不幸。经常有人问我,我想和我父亲解除父子关系,可以吗?我想和我的儿子断绝父子关系,可以吗?
在我国,主要是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收养法有相关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所以,父母子女关系是天生的基于血缘决定的,所谓血浓于水,是没有办法断绝的。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无法豁免;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也不能逃避。
但是,所谓父母自己关系,包含了继父母自己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
1、继父母自己关系:在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再婚时,自己的年纪比较小,和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就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此时,如果自己的父母又和自己的继父或者继母离婚,实际上这个继父母自己关系也是不会断绝。在自己的继父母年老时,自己也是有赡养义务的。如果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解除,和亲生的一样。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但是赡养义务不免除。收养关系的形成和解除都需要履行严格的登记程序,私下抱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