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小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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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公司解散破产清算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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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逾期支付购房款,可以酌情减少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闫小雨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被告高某某(购房人)与原告张某某(出卖人)于201886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1231日前支付房屋全部价款,若被告逾期付款超过十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房屋价款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被告因银行贷款延期放款导致至2019530日才支付全部价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11日至5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

  办案过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向当事人(被告)询问购房及房款支付的过程,通过了解得知,被告延迟支付房款的原因在于贷款银行因政策调整延迟放款,而非基于被告自身过错。原告口头声称因被告延迟付款的行为,导致其本打算购买的另一处房产价格上涨并且只能通过向他人借款来支付房款,但原告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律师在了解案情之后,依据《合同法》以及商品房买卖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关于违约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明事实情况,提出法律依据,针对银行放款问题向贷款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向法官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法律规定汇总作为参考,争取让法官积极为双方进行调解,减少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

  案件结果: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最终被告按照原告诉请违约金的1/2的金额向原告支付了违约金,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律师建议: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是均应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方面的举证。

  同时提示,在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条款是一项重要的审查内容,建议在签订合同之时便对违约风险进行一下预期评估,如认为违约金过高,最好能在签订之前与对方进行协商更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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