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小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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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公司解散破产清算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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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张借贷款为投资款,律师通过证据准备和保全措施为原告争取全部借款返还

发布者:闫小雨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18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被告武某于20178月、9月分三次向原告李某借款共计30万港币,双方共同确认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5万元,原告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将借款转账至被告银行卡,双方未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或借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只偿还了6万元人民币,仍有19万元人民币借款未偿还,被告在原告的坚持要求下,书写欠条,写明欠款金额和承诺偿还时间,但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仍未偿还,故原告委托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给被告发送了催款律师函,被告称该款项为原告投资款,且其现在无力偿还。律师通过向原告了解整个案件过程和事实,询问原告是否与被告签订过投资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以及逐一查找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是否有涉及到该款项为投资款的相关内容,在确定没有涉及到该款项为投资款的相关证据后,通过欠条、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催款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明借款关系的完整证据链,并积极联系法官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迫使被告提供现金反担保,为最终执行阶段原告能快速拿到款项提供了保障。

案件结果: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原告放弃主张利息,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9万元。

律师建议:在出借款项时,必须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或者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列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有效送达地址,明确约定出借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等事项,并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款项,避免使用现金交付的方式,以免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对于单纯的借款关系应当使用“借条”,如果是基于其他基础合同关系(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而导致欠款的情形应当使用“欠条”,本案原告即错误使用了“欠条”,但是因被告并未针对其主张的投资关系进行举证,因此原告并未因误用了“欠条”而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实践中还是要对两者的区别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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