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XX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彬银名下价值600,000元的新DXXX奔驰GLS400小车。申请人XX公司提供中国XX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XX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彬银名下价值600,000元的新DXXX奔驰GLS400小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