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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公司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判定责任

发布者:顾东杰|时间:2016年08月03日|11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2014年9月4日9时50分,朱某驾驶苏G×××××号小货车在倒车时,与步行途径该处的曹某相撞致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受伤后先后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0天、在本市海州区板浦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04519.59元(含订餐费用1711元、购买人血白蛋白1000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支付1510.98元。朱某驾驶的苏G×××××号小货车所有人系XX商贸公司,该机动车在XX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投保声明内容为:“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朱某驾驶苏G×××××号小货车替XX商贸公司送货过程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XX商贸公司已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原审法院遂判决:一、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曹某赔偿款174702.37元;二、连云港XX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曹某赔偿款29099.52元;三、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0元(曹某已预交)、鉴定费1680元,由曹某负担400元,其余均由连云港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讼费4400元给付曹某。

XX商贸公司不服原判,觉得曹某发生的部分治疗高血压等医疗费用与事故关联性及关联程度问题,一审时提出鉴定,但鉴定机构权对关联性鉴定而未对关联度作鉴定。该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费系为查清事实直接支出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改判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上诉费由被曹某承担。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曹某委托后积极查找证据,查明:连云港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中明确表述,费用清单所列用药与治疗曹某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均存在因果关系,表述是准确清楚的,没有任何含糊的意思,该鉴定机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共同选定,鉴定人均具有国家司法鉴定人资质,故报告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连云港XX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曹某赔偿款29099.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XX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给付曹某赔偿款17470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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