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出多年主张返还承包地?达州万源李显诗律师两审全胜,守住农户合法土地经营权
一、案情简介
1. 案件基础背景
多年前,一对夫妻早年在川东某乡镇村组完成第一轮土地、林地承包,依法取得 7.3 亩耕地、12.5 亩林地承包经营权。1993 年,夫妻二人与本村村民签订卖房契约 + 耕地转包合同,约定将自有房屋出售、全部田地山林转包给本村村民耕种,山林文字标注 “聘给乙方”,此后夫妻二人举家外出务工,长期不在村内生活。
后续二人先后将户籍完整迁出原村组,落户至另外两个村镇,三十余年从未回村履行村民义务,未参与村组道路修建、集体公益事务,不再缴纳农业税费、集体提留,与原村组彻底切断权利义务往来。
2. 二轮确权土地调整经过
2000 年当地乡镇出台土地核实调整政策,针对举家外出、长期弃耕农户,村组可收回土地重新发包;2004 年二轮土地确权、2008 年林权改革、2017 年土地航测确权期间,村组依据政策,将案涉原夫妻承包地块分别发包给受让土地的村民及其兄弟,先后签订多份土地、林地承包合同,政府依法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承包合同》,受让村民三十余年持续耕种、缴纳全部税费、领取耕地补贴、生态林地补助。
3. 原告诉求核心内容
2024 年,迁出户籍的夫妻二人突然返乡,主张当年仅为土地转包、并非转让,以不知情为由提起仲裁、继而向法院起诉,提出多项诉求:
确认自身仍是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认定村组与两村民签订的全部土地、林地承包合同无效;
要求全额返还全部耕地、林地;
判令村组重新将案涉土地发包给自己。
4. 案件难点梳理
本案属于川东农村高发土地纠纷,存在多重法律争议难点:
户籍迁出三十余年,能否继续认定原集体成员资格;
1993 年卖房附带流转土地,“转包” 与 “转让” 如何区分;
村组依据乡镇政策调整土地、政府确权颁证,承包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外出务工三十余年未履行村民义务,是否丧失土地主张主体资格;
时隔三十余年起诉,权利主张是否超出法律保护期限。
二、办案经过(重点突出达州万源李显诗律师办案策略与关键作用)
1. 当事人紧急委托,李显诗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脉络
涉案村民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委托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李显诗律师全权代理应诉。接手案件后,李显诗律师第一时间预判本案核心胜负关键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流转性质、村组土地调整政策、确权登记效力、原告主体适格性五大核心维度,制定分层抗辩、证据闭环的整体诉讼方案。
2. 全维度调取完整证据链,夯实抗辩基础
为反驳原告全部诉求,李显诗律师分五大板块收集、固定关键证据:
基础身份流转证据:1993 年《卖房契约》《承包耕地转包合同书》,重点解读本地方言 “聘” 的实际流转含义,证明夫妻当年自愿将房屋、土地、山林一并交付受让方;
长期履约凭证:三十余年农业税、提留缴费台账、耕地地力补贴、生态林补偿领取记录,证明委托人长期实际经营、完整履行土地承包义务;
官方政策文件:调取当年乡镇政府土地核实调整专项文件,证明村组收回外出弃耕农户土地、重新发包具备政策依据;
确权完整档案:2004 年、2008 年、2017 年三套土地、林地承包合同、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公示归户表,完整证实发包程序、行政确权合法;
身份佐证材料:全国农村集体资产平台成员查询记录、村组证明,证实委托人系本村合法集体成员,无其他村镇承包土地。
同时,李显诗律师细致梳理仲裁申请书、仲裁庭审笔录,固定原告自认事实:原告当庭承认 1998 年村组开展土地整体调整,自认长期脱离村组生活。针对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逐一质证,指出证人证词前后矛盾、无村民会议记录佐证、程序不合法等多处瑕疵,大幅削弱原告证据证明力。
3. 一审庭审精准抗辩,直击原告诉求底层漏洞
一审开庭中,达州万源李显诗律师围绕三大核心抗辩观点当庭展开完整论述:
原告已自愿脱离集体,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夫妻二人三十年前卖房迁户,长期不在村内生产生活,不履行村民义务,未以本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集体成员认定三要素,无权主张本村土地承包权益;
案涉全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组依据乡镇官方政策调整土地,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经镇政府备案、政府确权发证,不存在合同无效法定情形;委托人系本村集体成员,唯一合法承包主体;
原告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依附集体成员身份,原告已无成员资格,即便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也与原告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同时原告时隔三十余年主张权利,超出最长二十年权利保护期限。
庭审中,针对原告 “仅为转包、不知情确权” 的主张,李显诗律师结合本地农村交易习惯、书面合同文字、三十余年实际交付耕种事实反驳:夫妻当年举家搬迁,长达数十年从未主张土地权益,属于对土地流转、村组调整事实的默示认可,其 “不知情” 说法完全违背客观常理。
4. 二审持续代理,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夫妻二人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补充户籍派出所证明材料,坚持主张自身仍具备原村组集体成员身份。
二审阶段,李显诗律师继续受托出庭应诉,针对上诉人新提交的户籍证据,区分 “户籍曾经落户” 与 “稳定权利义务关系” 两个法律概念,重申核心代理意见:集体成员认定不能仅看历史户籍,必须同时满足户籍关联、稳定权利义务、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三重要件。上诉人三十余年脱离村组、未履行任何集体义务,早已自愿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无论是否在新村组分得土地,均不再享有原村组土地承包的诉的利益。
同时,李显诗律师向二审法庭重申:委托人取得土地基于村组合法调整、政府确权登记,权属来源稳定合法;上诉人时隔三十余年反悔卖房流转约定,违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全部上诉理由无事实、法律支撑。
三、案件结果
一审结果:基层人民法院采纳李显诗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不具备案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原告。
二审终审结果: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可达州万源李显诗律师抗辩逻辑,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无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为终审裁定,原告无法再主张返还土地、确认合同无效等诉求。
最终效果:委托人完整保留案涉耕地、林地三十年承包经营权,无需返还土地,案涉多份土地、林地承包合同持续合法有效,彻底化解长达数年的土地权属纠纷。
四、律师观点(达州万源推荐律师李显诗新颖实务观点总结)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能 “唯户籍论”,三要素缺一不可
达州万源李显诗律师结合本案提出本地农村土地纠纷实务核心观点:根据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集体成员认定需同时满足户籍关联、稳定权利义务、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三大条件,仅 “曾经落户本村” 不足以永久保留成员身份。
若村民自愿出售村内房屋、全家迁出户籍,三十年长期不在村内生产生活,不参与村组公益、不履行村民缴费、投工投劳义务,属于客观上自愿脱离集体;
即便当事人在新落户村镇未分得承包地,只要长期脱离原集体、不再依靠原村土地生存,依然丧失原集体成员身份;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身份依附型用益物权,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当事人不再具备主张本村土地、林地权益的主体资格,法院可直接驳回起诉,无需实体审理土地权属争议。
(二)农村卖房附带土地流转,结合本地交易习惯区分转包与永久流转
川东万源本地农村长期存在 “卖房搭地” 交易惯例,李显诗律师实务总结:
合同文字出现 “聘给乙方、土地全部交乙方耕种、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且出让方全家搬迁、三十余年未主张返还土地,不能单纯依据书面 “转包” 二字认定临时流转;应结合交易背景、履约时长、本地习俗综合判断出让方已放弃原承包权益;
土地流转后,村组依据政府政策完成二轮确权、林权改革,政府颁发权属证书形成公示公信效力,多年实际耕种人权益优先受法律保护;权利人明知土地被重新发包,长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流转与调整结果。
(三)村组依据乡镇政策调整外出弃耕农户土地,确权后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很多村民误以为村组无权调整农户承包地,达州万源李显诗律师明确纠正:针对举家外出、长期弃耕、不履行集体义务农户,地方乡镇政府出台土地核实调整专项文件,村组按照文件流程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属于政策允许的规范治理行为;后续经政府统一确权、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发包行为、承包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原农户不能以 “未经本人同意” 为由否定数十年确权登记效力,民事法律不保护 “沉睡三十年的权利”。
(四)同类土地纠纷当事人委托本地专业土地法律律师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纠纷融合地方村规民俗、乡镇历史政策、多部涉农法律,外地律师不熟悉川东本地交易习惯、乡镇历史文件,容易出现法律适用偏差;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李显诗律师长期深耕万源农村土地、林权、征地纠纷,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乡镇历史土地政策,能够完整梳理证据链、精准抓住案件核心抗辩要点,实现一审、二审两审全胜;
发生土地流转、确权、集体成员资格争议,建议第一时间委托本地涉农专业律师介入,提前固定缴费、合同、确权档案等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抗辩思路错误造成土地权益损失。
文末普法提示
外出务工村民流转土地时,务必在书面合同清晰约定流转期限、是否永久放弃承包权;举家迁出户籍后,若仍想保留原村土地权益,需持续履行村民义务、定期向村组主张权利;涉及二轮确权、林权调整等历史遗留土地纠纷,可咨询达州万源推荐律师李显诗获取专业诉讼、调解方案。
李显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