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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商品房逾期交房期限的判定

发布者:黄贺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2日 37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疫情期间商品房逾期交房期限的判定

20196月李某与宿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套商品房约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20211231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李某2022130日房地产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李某

李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该房地产公司委托本律师认为不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本律师代理此案后认为

1、该地区在2020年上半年2021年年中确实出现了疫情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交房期限应当顺延

2、该地区政府部门亦发布相关文件明确因为疫情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顺延90

3、该房屋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的期限仅为一个月亦尽最大努力交房

为此在庭审中本律师依法向法院提出上述主张并将该地区政府

发布的文件向法院依法提交最终法院采取代理人的答辩意见认为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存在违约其逾期交房属于疫情原因导致且仅延期一个月属于合理期间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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