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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成功,被告人获缓刑案例

发布者:杨国良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2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审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2.委托辩护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3.当事人化名:李某

4.涉案罪名:诈骗罪

5.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案件背景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合谋,以租赁车辆后冒充车主抵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骗得人民币 7 万元,涉案车辆经鉴定价值 15.75 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较大,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2 年 1 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亲属委托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辩护思路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梳理,结合案件细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1.李某系初犯,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2.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3.李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符合法定从宽处罚条件;

4.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5.李某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请求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结果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在庭审中全面阐述上述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辩护意见无异议,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李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结合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李某成功获得缓刑判决,辩护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案件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车辆租赁抵押型诈骗案件,此类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因一时贪念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与惯犯、累犯存在明显区别。辩护人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量刑情节,抓住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等关键要点,充分结合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提出缓刑辩护意见。

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对诈骗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也充分考量了行为人积极悔罪、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实际表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案的成功辩护,为同类诈骗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参考思路,即辩护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注重案件细节梳理,精准挖掘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积极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赔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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