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杨某某与谈某某签订《协议》,约定:谈某某以295000元的价格将牌号为浙×××的帕纳美拉牌轿车转押给杨某某,杨某某依约向谈某某交付款项295000元,谈某某亦向杨某某交付了车辆。但是2017年3月上述车辆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扣押,将车辆从义乌拖到了温州瓯海法院。
律师点评:杨律师经当事人陈述,并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上进行了相关的查询,发现该车辆早已被法院保全查封,相关车主在法院未执行完毕的案子也很多,而且大部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银行,为此杨律师判断,该车辆应早已经抵押给了银行,瓯海法院此次执行扣车行为是依法执行相关已经生效案件的判决。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车辆在谈某某转质押给杨某某时,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经法定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现该车辆已被法院执行拍卖,拍卖款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已无多余款项进行分配,原告作为质押权人的质权已无法实现,现原告诉请解除该合同,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转押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