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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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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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程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胡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1日|分类:离婚 |779人看过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的委托,指派胡洪律师担任本案原告赵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般代理人。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积极组织证据、参与庭审,对本案已有清楚的认识。代理人就本案庭审过程中争议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关问题提出代理意见如,供庭参考:

   一、原、被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法庭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婚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没有生活在一起的必要,那么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已经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说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被告提出的若按照原告提供的方案处理房子问题,则不同意离婚的说法不应当得到支持。被告提出的这一条件,更进一步说明夫妻双方已经达到无法共同维系夫妻感情的地步。何况,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而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婚后难以共同生活。又原被告于2012年10月因房屋产权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除了房子产权问题,没有任何联系,两人早已形同陌路,再无夫妻感情可言。再加上,2012年10月两人因房屋产权纠纷而对薄公堂,在原本就没有夫妻感情的情形下又进一步导致两人关系冷淡,甚至彼此陌生。分居期间,被告曾叫人对原告进行殴打,并将原告房屋门锁置换,导致原告有家不能回,自己或是在朋友处寄宿或是暂住旅社,被告此举已将原告逼入绝境,原被告早无夫妻感情可言。

    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失去存在的基础,如果再继续勉强维持下去,也只是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如此,会给双方都带来无尽痛苦,完全违背了结婚时的意愿及期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及第三款第(三)项:“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恳请法庭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太平路13号1单元2层4号房屋应当由原告所有,由原告对被告享有的部分进行补偿。

  庭审中,原告已提供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原告对贵阳市云岩区太平路13号1单元2层4号房屋享有75%的所有权,被告享有25%的所有权。原告只有此唯一一处房屋居住,除此无其他房屋居住,而被告本身有一套房屋,不管是基于法理还是情理此房屋都应当由原告享有所有及居住的权利,对于被告享有的部分权利,原告作相应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太平路13号1单元2层4号房屋应当由原告所有,由原告对被告享有的部分进行补偿。

  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依法平均分配。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对房屋所有权主张合法有据,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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