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CXX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至10月,成都市某二手手机市场商户周某(化名,男,38岁)先后收购了20余部二手手机,后转售给其他商户。2025年11月,公安机关查获一盗窃手机犯罪团伙,该团伙供述曾将盗窃所得手机出售给周某。经查,周某收购的手机中有15部系该团伙盗窃所得,涉案金额约4.5万元。
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周某辩称,其从事二手手机生意多年,与市场内多个商户有正常交易往来,收购时均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机来源说明,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周某的家属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介入,通过调取周某的交易记录、收购台账等证据,证明周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周某的收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经过对案发时段二手手机市场行情的调查,赵飞全律师发现周某的收购价格与市场价基本持平,且周某要求出售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来源说明,已超过普通二手经营者的注意标准。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但检察机关认为周某长期从事二手手机生意,应当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决定提起公诉。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指派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周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周某无罪。
(一)、周某不具有‘主观明知’。
周某从事二手手机生意多年,建立了规范的收购流程——要求出售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手机型号和串号、询问来源。对于无法提供身份信息的出售方,周某拒绝交易。已尽到行业内的合理注意义务。
(二)、收购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
经比对案发时段二手手机市场的公开报价,周某的收购价格与市场价基本持平,无‘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情形,不足以推定其‘应当明知’系犯罪所得。
(三)、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周某收购了被盗手机,但无法证明周某‘明知’或‘应知’这些手机系盗窃所得。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宣告周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主观上“明知”涉案手机系犯罪所得。周某作为二手手机经营者,已建立起规范的收购流程,收购价格无明显异常,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系善意取得的合理怀疑。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二手商品经营者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争取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二手商品收购的经营者,不能仅因其收购了赃物就推定其“应当明知”,而应当综合考量其收购流程、价格合理性、交易习惯等因素。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通过规范化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证明了周某已尽到行业内的合理注意义务,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的公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