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某建设工程公司股东Y某被公司大股东控告,称其在2016年至2022年管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第三方账户将公司资金530余万元转至个人账户,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Y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Y某作为持股30%的股东,其从公司支取资金的行为,究竟是行使股东分红权的合法行为,还是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以大股东的控告为主要指控依据,认定Y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530余万元。Y某在被羁押期间,委托家属聘请律师介入。
二、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后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Y某的股东身份及分红权利系本案基本前提,资金的领取方式亦符合公司惯例。Y某作为持股30%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利润享有合法分红权,且大股东L某长期采用完全相同的模式支取分红。
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Y某的转款行为经L某事前同意或事后默许。L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所有对公账户开设短信提醒,每笔资金变动均实时知晓,充分证明其对Y某的每笔转款行为均知情且默许。Y某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存在公私混同,其个人银行账户亦承担公司公共账户职能,不能单纯以“资金转出”认定侵占。
辩护律师还强调,本案实质上是因公司管理不规范所引发的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动用刑事司法予以解决。在缺乏内部账目且Y某银行卡存在公私混同的情况下,即使其领取款项略高于持股比例,亦因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还就案件存在的证据问题提出了专项意见,指出在案证据中,涉及转款数额认定的关键交易记录存在多处缺失和不一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全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认定Y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Y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股东纠纷型”职务侵占案件。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股东分红纠纷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部分办案机关存在将股东分红纠纷错误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倾向。
赵飞全律师指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对于股东从公司领取资金的行为,不能仅因形式上存在“资金转出”就认定为侵占,而必须结合股东身份、分红权利、公司惯例、其他股东的做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股东的行为系行使股东权利、资金支取方式符合公司惯例、且其他股东采用完全相同模式,则应当认定为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认为本案的成功辩护关键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精准把握。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证明Y某的行为系行使股东权利而非侵占公司财产。这一辩护思路在股东纠纷型职务侵占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应当善于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入手,通过对股东身份、分红权利、公司惯例等证据的全面审查,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赵飞全律师提醒,在股东纠纷引发的职务侵占案件中,大股东的控告往往带有强烈的经济纠纷背景,辩护律师应当高度警惕“以刑代民”的风险,善于运用客观证据打破控方以言词证据为主的指控逻辑,将案件拉回民事纠纷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