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年期间,S某担任某军区(后更名某战区)总医院院长,将单位所有的资金223870元交友下属保管,脱离单位账户。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该医院的医务部主任李某和5家地方公司,在职称续评、医疗设备采购、医疗项目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取人民币、黄金、美元等财物,价值共计5701096.8元、美元8万元。同时S某还有2392125.6元、美元23万、黄金645克不能说明来源。
二、律师意见及采纳情况
1、S某在侦查机关尚未实际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S某在关押期间,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抢救了哮喘急性发作的战士,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S某安排下属保管的钱财是单位用于应酬的开支,并非为了非法占有,不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
4、案发前主动退还的296万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
5、部分金额是其正常的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
6、S某是否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无充分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观点,尚有部分辩护意见法院没有明确是否采纳,但最终的量刑上得到了体现,本案属于有效辩护,非常成功。
三、建议或者意见
国家公职人员的自首认定比一般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如犯罪事实已经被相关部门掌握,但是还没有对其采取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案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而本案中的S某则是在相关部门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情况,故应当认定为自首。其次在案发前退赃的能否从犯罪金额中扣除,主要看退赃是否及时,因行贿人被查,受贿人被迫退赃的,不能影响受贿的认定。
四、判决结果
S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