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
2017 年 7 月被告单位北京xx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被告人李xx任法定代表人, 2018 年被告人张xx、王x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x,2020
年 7 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李xx。2018 年至 2020 年该公司利用文物拍卖会通过征集、报审等行为将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上会拍卖以谋取佣金。根据公安机关
侦查情况,涉案文物有:四山纹镜(经鉴定为战国,二级文物,流拍) ,规矩镜(经鉴定为汉代,三级文物) ,四乳四神纹镜(经鉴定为汉代,三级文物) ,十二
生肖八卦镜(经鉴定为唐代,三级文物,流拍) ,宝相花镜(经鉴定为元代,三级文物,流拍) 。 另, 2013 年 3 月左右李XX另向他人出售一枚汉镜,经鉴定为
日光连弧文镜,汉代,三级文物。案发后上述涉案文物已追回。
二、辩护意见
洛阳高新技术开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河南河洛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x的近亲属李x明的委托,指派贾振东、张耀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王X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本案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事实方面
王x虽为北京xx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25日-2020年7月20日),但是公司的实际工作是由李x海来干的,工商注册、文物局手续由唐x刚负责,张x飞和李x海负责文物的征集和图录,拍卖报备由户x昭负责。在来北京xx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工作之前是从事食品销售工作(北京北京xxx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接触过文物,对文物鉴别识别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能力,没有犯罪的故意,王x来仅仅参与拍卖布展,王x在整个公司拍卖过程中所起到作用非常微小。王x在知晓北京xx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事,也是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认罪认罚。
2、定罪量刑方面
(1)王x对检察院以倒卖文物罪起诉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认罪认罚。
(2)王x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次庭审之前,2020年疫情期间,王x向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吉寺村和黄花镇村捐增过面粉,王x是一个有爱心的人。相关的证明及照片详见证据及证据目录。
(3)王x系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王x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本案倒卖文物案系单位犯罪,王x在北京xx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倒卖文物过程中仅仅为布展所起作用微乎其微,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王x母亲为精神二级残疾,王x父亲常年疾病,王x女儿还在上小学,需要王X早日回归家庭予以照顾,恳请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量。
综上所述,目前王x已经认罪、知罪、悔罪,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情况,给予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xx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拍卖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李x海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实施其它倒卖文物行为,被告人张x飞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x作为直接负责人员,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
成立,应予支持。李x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x飞、王x相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单位、李x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张x飞、王x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均为法定量刑情节。
被告单位提出部分文物流拍未成交、认罪、初犯的意见予以采纳;李x海对 2013 年 3 月案件中出售价格提出异议,经查,在案证据确不充分、无法印证;辩护人提出李x海交代罪行、
配合调查、认罪悔罪、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张x飞自首、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王x所起作用小、从犯、自首、认罪、
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在涉案罪行中行为差别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建议对张x飞、王x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案情,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x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
贾振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