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案外人于xx通过中介购买位于新安县的房产,双方约定购房价格为58万元,并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40万元,并按月代原房东偿还贷款。因开发商原因该房屋无法过户一直在原原房东名下,故该房屋被原房东债权查封并被拍卖。故提出异议阻止房屋被拍卖。
2、点评:
对于善意购房人,且购买房屋在房屋被查封之前,一定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全款或将剩余房款交法院处理。
3、建议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贾振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