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包地代表签字抵押,就能执行全户11口人的地?代理银行两审驳回8人异议保住抵押权
摘要:贷款逾期,银行依法查封抵押的82.08亩承包地。8名家庭成员突然跳出来说“地是我们各家的,代表签字不算数”,要求解封54.81亩——眼看银行抵押权要被架空。张晓丽律师代理银行,精准援引《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方是农户而非个人”的核心规则,用生效判决和抵押登记两道“护城河”正面回击。两审法院均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8人全部诉讼请求,银行抵押权纹丝不动。
一、贷款逾期银行执行抵押地,8名亲属突然喊“地是我们的”
金融机构最怕什么?抵押物手续齐全、他项权证办妥,到了执行阶段却被案外人半路“截胡”。
某县合作社以36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从某银行贷款248.7万元,在县经管站办了他项权证。贷款逾期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包括佰某柱为代表在内的抵押土地。这时候,佰某柱名下的8名家庭成员集体起诉,主张82.08亩承包地是他们各家分别所有的,佰某柱作为代表无权抵押全部土地,要求对其中54.81亩停止执行——等于要挖掉银行抵押权的一大块。
二、精准锁定“承包方是农户”规则,以生效判决和登记为盾
张晓丽律师接手后迅速梳理出两条核心防线: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是农户整体,不是某个家庭成员。佰某柱是承包方代表,其签字流转土地的行为代表全户11口人,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8名原告主张按人头分割地块,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第二,案外人要排除强制执行,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登记判断权利人——本案他项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是银行,产权清晰。8名原告拿不出任何推翻登记的过硬证据。
三、从一审到发回重审,银行两次全胜
案件经历了完整博弈:一审胜诉后8名原告上诉,上级法院以程序问题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张晓丽律师没有改变策略,而是进一步巩固证据逻辑——向法庭反复强调:家庭承包的“户”是法律主体,八原告共享承包收益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抵押权登记和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采纳了张晓丽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8名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银行对涉案82.08亩土地的抵押权得以完整保全。
结语
从一审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审胜诉,张晓丽律师凭借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制度的深刻理解,以及对抵押登记效力的精准把握,为银行守住了债权担保的核心防线。金融机构在遭遇案外人执行异议时,法律逻辑的底层支撑比任何情绪化抗辩都更有力量——而这正是专业商事诉讼律师的价值所在。
张晓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