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梁XX与被申请人何X、北京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梁XX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何X、北京XX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梁XX以中XX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XX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X、北京XX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梁XX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