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誉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9日 25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女方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婚)双方在2016年同居,于2016年11月16日在广州市花都区非婚生育了一个儿子,在儿子出生时,小孩的出生证在母亲一栏中登记的是案外人郑某某,之后被告李某某在2018年春节期间把小孩带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老家,同时亦与原告断绝了同居关系,原告为争取小孩的抚养权而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
本案因小孩出生证父母一栏写了其他人的名字,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邹某某对本案的小孩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曾对本案作出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及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后经本律师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经搜集多组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及后面曾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由于被告李某某不同意所以没有成功鉴定,本律师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意见,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1.原告邹某某与小孩具有亲子关系;
2.小孩应当由原告邹某某抚养;
3.被告李某某每月向原告邹某某支付800元抚养费。
观点分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在同居期间生育小孩且小孩的出生证父母一栏写了其他人的姓名这种情形并不罕见,很多时候,一方被骗或者为了维护自己未婚的“清白”之身,所以没有在小孩的出生证上父母一栏写上自己的姓名,这样做会在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带来不利后果。
但出生证并不必然作为证明亲子关系的唯一断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出生证之后,还有很多证据可以佐证亲子关系的成立,法院在听取本律师充分陈述后,也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最终把小孩的抚养权判决给原告邹某某。
律师建议: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有证据意识,不能仅凭一时的方便而任性而为,特别是一些机构出具的材料,其认定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比较难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