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
本案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已婚男性王某某(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婚外女性张某(化名)转账及赠与财物合计8万余元,原配杨某(化名)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全额返还。张某与王某某交往期间,王某某始终以单身身份示人,直至原配找上门,张某才惊觉自己“被小三”。沈佳鏖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精准捕捉到原告与王某某《离婚协议书》中“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这一关键条款,成功论证案涉款项在离婚后已属王某某个人财产、未侵犯原告财产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是“被小三”女性在赠与纠纷中极为罕见的全胜判决。
二、案情简介
2026年4月,原告杨某将被告王某某(其前夫)与被告张某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某某在婚内赠与张某的8万余元款项及财物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张某接到法院传票时如同晴天霹雳——她与王某某于2024年初相识后开始恋爱、同居,王某某始终自称单身,直至2024年9月17日原告找上门,她才知道自己“被小三”了。如今不仅感情被骗,还要面临近9万元的索赔。更令她无助的是,原告与王某某已于2025年9月离婚,而王某某本人消极应诉、拒不到庭,将张某一人推向法庭。
三、律师办案经过
沈佳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研判。她深知,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原配胜诉率极高——法院通常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全额返还。但沈律师没有就此认输,而是从案件材料中找到了唯一的突破口。
办案难点在于:原告证据充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清晰显示王某某向张某转账总额。按照常规裁判思路,张某败诉几乎不可避免。但沈律师注意到了原告与王某某《离婚协议书》中一个极易被忽略的条款:“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各名下所享有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等形式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沈佳鏖律师的破局策略分为三步:
第一,锁定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效力。沈律师指出,原告在明知王某某出轨及转款事实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款项来源于王某某个人账户,根据离婚协议已属王某某个人财产,未侵犯原告财产权利。
第二,切割“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与“违背公序良俗”两个法律问题。沈律师在庭审中清晰论证:赠与行为虽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受否定评价,但原告主张能否成立,还需判断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侵害原告财产权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全面梳理款项明细、剔除不实指控。沈律师逐笔核对转账记录,指出原告主张的8万余元中,包含大量无法证明的“购买物品”开销,实际可查证的转账仅70,860元。同时主张张某在交往期间付出大量时间与情感照料王某某日常起居,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消费,不应简单认定为单方获利。
四、裁判结果
2026年7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向张某转账合计70,860元,性质为赠与;但原告在与王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王某某出轨及转款事实清楚明了,仍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该约定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款项来源于王某某个人账户,依约属王某某个人所有,未侵犯原告财产权利。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6元由原告负担。
五、案例启发
本案给读者三点重要启示:
第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一锤定音”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双方均受约束,事后难以反悔。原告在本案中正是因为离婚时已对财产作出明确约定,导致诉讼请求失去了权利基础。
第二,“被小三”并非必然败诉——虽然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受否定,但若赠与财产在离婚时已明确归属赠与方个人所有,原配便丧失了追索的权利基础。
第三,收到法院传票后切勿消极回避——本案中王某某拒不到庭,将所有压力转嫁给了张某,若非沈律师精准捕捉到离婚协议的关键条款,张某将独自承担败诉后果。
沈佳鏖律师,拥有10+年执业经验,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累计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上百起。她是2023年年度盈科全国优秀民事律师、盈科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嘉兴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本案中,她面对常规思路下几乎必败的诉讼局面,凭借对离婚协议条款的精准解读、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与“违背公序良俗”两个法律问题的清晰切割,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为当事人赢得了极为罕见的全胜判决。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婚姻家事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争议,欢迎咨询沈佳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