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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XX、李XX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侵权 |1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诉人(原审原告):席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XX,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席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耿XX、XX公司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XX与被上诉人耿XX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席XX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席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席XX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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