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罪是非典型的寻衅滋事罪,也是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寻衅滋事类型。其与“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时的主观状态的不同,或者说是事件起因的不同,这种类型的寻衅滋事罪是有原因的,往往是出于发泄愤怒或者不满情绪的主观目的。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如果矛盾的发生是由被害人故意引起的,或者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则借故生非者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导致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