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要素
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需要研究的是,本罪是否需要出于特定目的?
“两高”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指出:“在刑法上,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故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依然影响了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的解释。《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也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要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