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案件 目录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阳光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8号。统一社会代码:12345678912345678J。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电话:12345678912
被申请人: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某某区永华街56号。统一社会代码:98765432187654321J。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电话:98765432121
请求事项: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方机电有限公司总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武汉阳光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阳光公司向东方公司购买一批船用发动机,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5901 389元。阳光公司已付款,东方公司至今未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交付货物的行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准许!
申请人提供人民币5,000,000元作为担保。
此致
武汉海事法院
申请人:(公章和签名)
XX年XX月XX日
2、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某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联系人:某某
联系电话:12345678912
申请人武汉阳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方机电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总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愿为申请人武汉阳光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的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愿赔偿因该诉前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担保金额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
本保函有效期为自贵院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此致
武汉海事法院
附:担保人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盖章)、担保人营业执业复印件(盖章)、担保人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盖章)、
担保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公章和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