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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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全权属、侵权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发布者:胡伟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全权属、侵权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XX0783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余镜X,男, 委托代理人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A应赔偿60990元给申请执行人B,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A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XX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法扣划A银行存款3550.95元,扣除执行费817元,余款2733.95元及担保金20000元已开支给申请执行人A,被执行人A仍欠38456.05元,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A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XX0783执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D
胡伟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证书编号14407201110423704),胡律师从事法律专职工作多年,拥有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