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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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能取得挂靠组织的直接经营管理权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公司法 |475人看过

【挂靠经营管理权】【企业法人不能取得挂靠组织的直接经营管理权】



挂靠组织虽挂靠到公司名下,但依约定在公司内部实行经济上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只是对外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并承担着向公司交纳管理费的义务,表明挂靠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并未转让给公司并委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挂靠组织在公司内部是以自己的财产相对独立经营。


公司从未取得挂靠组织的财产支配权,即使其占据着合法的经营地位,也不能通过调配、使用挂靠组织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挂靠组织负责人病故后,只有其财产的继承人才有权对挂靠组织的财产进行处分。公司只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和委托后,才能直接对挂靠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因此,公司在挂靠组织负责人病故后擅自任命他人负责挂靠组织的工作,并采用登报、发文等形式清理挂靠组织的债权债务,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案,法案例(2001)3-95)


二处虽然挂靠到被告东建公司名下,但东建公司从未给二处任何投资。二处名下的全部财产,均来源于原告马艳梅与其夫祁占禄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东建公司与二处主任祁占禄的约定,二处在东建公司内部实行经济上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经营上对外以东建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承包工程的制度,为此二处承担着向东建公司交纳管理费的义务。这说明,祁占禄并未将二处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东建公司并委托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享有建筑行业经营权的东建公司也从未取得对二处财产的支配权,而是允许二处在公司内部以自己的财产相对独立经营。


所谓经营,是指经营人为了达到预期的营利目的,通过调配、使用自己的或者依法归自己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的生产或者营销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在被告东建公司从未取得二处财产支配权的情况下,即使其占据着合法的经营地位,也不能通过调配、使用他人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祁占禄病故后,只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原告马艳梅和祁占禄的其他继承人,才有权对二处的财产进行处分。东建公司只有征得这些人的同意和委托,才能直接对二处行使经营管理权。东建公司利用挂靠管理方便,在祁占禄病故后擅自任命他人负责二处的工作,并采用登报、发文等形式清理二处的债权债务,是越权办事,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祁占禄病故后,作为财产共有人和共同经营人的马艳梅,有权按原约定在东建公司内继续相对独立经营二处的事务,东建公司应当配合。如果双方不能再继续维持这种关系,也应当通过平等协商予以解除。(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2001年第3期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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