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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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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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被侵犯后的损失赔偿额,应根据侵权人使用该名称的次数、传播范围、过错程序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414人看过

赔偿数额,名称权被侵犯后的损失赔偿额,应根据侵权人使用该名称的次数、传播范围、过错程序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酌情决定



名称权受到侵害后,诉请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诉请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对于赔偿数额,将根据侵权人使用受侵权人名称的次数、传播范围、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酌情决定。(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案,法案例(2001)1-28)


原告申花俱乐部在自己的名称权受到侵害后,诉请判令被告特雷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但是,申花俱乐部诉请判令特雷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则因证据不足,不能全部支持。对于赔偿数额,将根据特雷通公司使用申花俱乐部名称的次数、传播范围、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酌情决定。(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2001年第1期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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