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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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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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习生利用实习便利条件 侵占客户存款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670人看过

案件描述

银行实习生利用实习便利条件侵占客户存款的行为认定

——沈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银行实习生

【案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2月21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7辑(2004年刑事专辑)

裁判规则:

利用其经手办理储户储蓄业务的便利条件,査到储户的客户号后冒用客户身份开立新账户,通过电话转账的方式,将客户账户内的余额提走,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按学校安排在银行实习期间,在柜面办理客户储蓄业务时,从客户填好的取款单上记录借记卡卡号及余额,再从该银行计算机中查得该卡的客户号,在其他支行处,冒用被害人的身份办理了活期存折,然后通过电话银行将被害人借记卡内的人民币1.9万元划入活期存折内,再提款占为己有。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虽是实习生,但其已得到银行授权从事银行储蓄柜面业务并可独立办理客户的有关储蓄业务。被告人利用其经手办理储户储蓄业务的便利条件,从储蓄柜的专用计算机网络中査到储户的客户号,并掌握了银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凭客户号即可开立新账户的规则,其通过开立新账户及电话转账的方式,占有钱款。由此可见,被告人如果没有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是不可能得逞的。故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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