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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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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货物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81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货物的行为认定

——于x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临时工单位货物

【案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7月15日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于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1集(总第30集)

裁判规则:

公司临时工接受公司委托,利用从事发送托运货物的便利,占有受托发送的货物,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系某联运公司的临时工,从事发送托运货物业务,负责代班交票,与车站交接货物。被告人从单位领出货物后,持公司事先做好的货票与同事一同去铁路部门办理托运过程中,谎称有4件货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擅自扣留了总计价值人民币21,520元的货物,并将这4件货存在行李车间。次曰,被告人将其中部分寄往他处,部分存放在其女友处。为掩盖其罪行,被告人找来三个纸箱,充填上泡沫和砖头,实施了“再次托运”和偷换标签的行为。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联运公司对货主托运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货物在托运走之前,应视为该

公司的财产。被告人虽是联运公司的临时工,但其受公司委托从事发送托运货物等工作,此过程中其对货物有保管权,并接受公司的领导与监督,其行为具有职务性。故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与其他正式职工的侵占行为没有本质区别,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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