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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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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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索他人财物的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40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为寻求精神刺激强索他人财物的认定

——裴XX抢劫、寻衅滋事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寻衅滋事数罪并罚

【案由】抢劫罪、寻衅滋事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1年7月10日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裴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4辑(总第42辑)

裁判规则:

为寻求精神刺激,强索未成年学生的财物,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地位,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学校附近路段,拦截董XX,以董XX欺负其亲戚为借口,采用要挟手段,迫使董XX给了其人民币6元;又以暴力相要挟,从被害人刘X的口袋中强行搜得人民币48元。上诉人还拦截了未成年学生郭XX、张XX并索要钱财。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

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从被害人刘X的口袋中强行搜得人民币48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为寻求精神刺激,目无法纪,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强索未成年的学生董XX、郭XX、张XX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实施上述行为时,主要是寻求精神刺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地位,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应以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其行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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