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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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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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73人看过

案件描述

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认定

——余xx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滥用职权自首出借

【案由】滥用职权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11月21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余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总第66辑)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揸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到期后无法收回借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故意违反行政机关关于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将网点资金以单位名义出借给他人使用。到期后无法收回借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理由: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单位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之下,即“公款私用”,由个人非法支配、使用单位公款。

本案被告人作为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撩自以单位名义出借资金,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没有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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