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受賄罪适用死缓的情形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433人看过

案件描述

受賄罪适用死缓的情形

——王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死刑犯罪情节危害程度不立即执行

【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4月25日

【公诉机关】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9年第1期(总第108期)

裁判规则: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

行。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利用担任某市市长、市委书记、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公司在承揽工程、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减免或缓交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683万余元。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减免或缓交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8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根据上诉人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