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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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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首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8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单位自首认定

——四川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xx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单位犯罪个人自首单位自首

【案由】单位行贿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6)锦江刑初字第457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9月27日

【公诉机关I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人】赵xx

【权威收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年(第三辑)

裁判规则:

单位犯罪过程中,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可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为取得承建建设工程以及在拨付工程款中得到关照,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xx给予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财物。被告人赵xx到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受询问,交代了上述行贿事实,被告人赵xx还在侦査阶段检举了他人受贿的事实,均已立案。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赵xx是被告单位该项工程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在检察机关尚未立案侦査,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时交代了行贿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xx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可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

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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