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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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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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未遂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962人看过

案件描述

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未遂

【案由】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案号】(2008)杭刑初字第238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xx

【被告人】李xx

【权威收录I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总第70辑)

裁判规则:

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发现被害人没死,又先后多次重复实施杀害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其非完全自动放弃杀人的想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抢走被害人的财物后,用绳子猛勒被害人脖子致其昏迷。被告人以为被害人已死,便将其扔到汽车后备箱中,发现被害人没死后,先后用石头砸被害人的头部,用小剪刀刺其喉部、手臂致其再次昏迷。被告人恐被害人没死,又购买了1把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的腹部,因刀柄折断而未能得逞。被告

人认为被害人命大,才被迫放弃杀人的想法,送被害人去医院。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裁判理由: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两者区别主要是:在犯罪过程中罪犯是否完全自动放弃犯罪。本案被告人在用绳子猛勒被害人脖子致其昏迷后,发现被害人没死,又先后多次重复实施杀害行为,已造成了伤害后果,其非完全自动放弃杀人的想法。因此,被告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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