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进,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汉族。
诉讼记录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张某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张某对此能作出合理说明,一审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进一步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元予以退回。
文尾
审判长 王某某
审判员 任某某
审判员 刘某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