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玉杰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9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禾景公司提出回避申请时间不符合前述规定,禾景公司以袁某某与康楼公司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袁某某回避,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作出重新组成仲裁庭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同时,仲裁委员会另行组成的仲裁庭显示刘某某系由康楼公司指定,但卷宗中并无相应的康楼公司指定的该仲裁员的选定书,该仲裁庭仲裁员刘某某的指定无相应法律依据。
故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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