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玉杰律师
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13856526616
咨询时间:08:30-19:00 服务地区

仲裁程序违法,裁决书最终被撤销!

发布者:邹玉杰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8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

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亳州一中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的是“亳州某某学校南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受委托人为孙某某,整个仲裁过程是孙某某参与的,现亳州一中称其并没有授权某某参与仲裁,未收到过仲裁的开庭通知、选定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因“亳州某某学校南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代表亳州某某学校,也不能代表亳州某某学校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且从仲裁卷宗中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庭将仲裁通知书、告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给亳州某某学校。

亳州某某学校提出亳州市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成立。


邹玉杰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856526616
  • 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5.3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210分 (优于89.0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5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邹玉杰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27437 昨日访问量:30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