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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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害人,刑事部分重判,附带民事赔偿全部支持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被害人,刑事部分重判,附带民事赔偿全部支持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010月某日,被告人路某某饮酒后在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其妻刘某某、继女韩某1、发生争吵,后拿刀将刘某某腹部捅伤,将继女韩某1腹部捅伤,继女韩某2左腿捅伤。造成被害人韩某1死亡,李某某重伤,韩某2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秀玲律师接受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未成年被害人韩某2提供法律援助,代理韩某2控诉犯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接受指派后,赵秀玲律师立即会见了韩某2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认真听取了她们两人的意见,两人均表示一定要求对路某某从重判处,并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律师联系办案检察官,了解案件情况,并同时递交手续阅卷,复制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过详细阅卷后,律师与主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了代理意见。案件到了法院后,赵秀玲律师多次与主办法官联系沟通代理意见,并提交了刑事部分应对路某某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死刑;民事部分赔偿合理合法,应全部赔偿的代理意见。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以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路某某限制减刑;主张的民事赔偿全部支持。

案例评析

代理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不仅要代理控诉犯罪,还要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对于被害人而言,受“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的影响,是希望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这与国家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原则相违背。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并非处心积虑,有组织、有预谋而精心策划的杀人案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及本案给被害人造成的后果,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结果,虽然没有达到被害人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但是争取到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