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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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2017年6月30日,李XX报案称冯XX介绍其投资“德国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该投资公司运行模式为下载“德国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手机APP后,在该APP建立的平台下通过投资1万元的整数获取会员资格,通过发展下线,依据发展下线的人数及投资额获取收益。经调查,冯XX为新泰投资“德国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者,积极发展下线,发展下线已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并且组织人员开户,听取关于“德国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模式和奖励有关宣传。冯XX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4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此案移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秀玲律师接受冯XX委托后,尽快去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调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在详尽阅卷后有针对性的询问了冯XX相关问题,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冯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依法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通过与新泰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

决定对冯XX不起诉。冯XX保住了自己的工作和辛苦考取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让冯XX的生活趋于稳定,并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发奋努力工作。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