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利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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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周利明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1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利明

案件描述

20129月,被告***承包某某化工位于阜康市甘河子镇某某化工110千瓦变电工程,后被告***将工程劳务部分承包给原告。工程竣工后,被告某某化工、被告***迟迟不支付工程款231839.18元。2015109日,经三方协商,由被告某某化工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但该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31839.18元并承担利息6781.3元。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诚信履行。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施工合同、某某化工110千伏变电站土建工程结算协议书、工程款给付三方协议,以上合同及协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及协议义务。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已履行完毕。对于新增工程量及工程款原告***与被告***已通过结算协议书及经济签证已确定金额为231869.18元。后经原告***、被告***、被告某某化工达成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是原、被告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故被告某某化工应当向原告***直接支付工程款231869.1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231869.18元,并承担利息4310.28元;

二、被告新疆***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40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由被告新疆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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