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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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结婚彩礼

发布者:陈旭颖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28人看过

     

关于彩礼的定性,婚前赠送的财物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特殊意义的财物,符合彩礼习俗和善良风俗的,亦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应认定为彩礼。

    男女双方订婚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于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服则不在返还彩礼的范围,对于宴请亲朋的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钱款,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因此,不属于彩礼范畴。

   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前给了女方彩礼,但是双方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不久又离婚的,往往男方会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所以,首先要明确哪些属于彩礼,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支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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