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目前代理的深圳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合同纠纷案,我方诉前成功保全了对方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冻结了大部分的合同价款。双方达成调解,我方当事人顺利拿到了预期款项。
不得不说,本案拖欠我方当事人近两年的合同款之所以能够顺利清偿,得益于我方成功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之前,我方公司苦苦追着对方付款,对方是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付款。诉前保全成功后,对方反过来积极追着我方要求协商。一方面让人感慨当事人“攻守之势异也”后的态度变化之大;另一方面也深刻体现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
诉前财产保全也称为诉讼前财产保全或临时财产保全,是指在正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采取措施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从而确保今后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并保证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条为诉前财产保全明确的法律依据。
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防止财产流失:避免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匿、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2、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通过冻结、查封或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在诉讼结束后,能够有足够的财产满足判决的执行,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促使和解:债务人的财产被保全后,会增加解决争议的紧迫性,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4、预防债务纠纷深化:在一些情况下,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避免债务纠纷的进一步深化,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5、增加谈判筹码:对于债权人来说,财产保全可以作为一种谈判筹码,增加与债务人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的可能性。
6、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缩短诉讼的时间,加快案件处理的进度,以便快速恢复正常的商业活动,节省双方的时间和资源,提高整体诉讼效率;
7、减少不必要的讼累:债务人在面临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可能会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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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作为有力的法律工具,代理人应谋划、统筹整个案件的走向,在案件适合的具体场景下,代理人应有效的加以运用,运用得当,甚至可能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笔者代理的经济类纠纷诉讼活动中,如有可能,都会建议委托人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成功的案件,一般都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严格的法律程序,需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申请材料的提交会有所不同,不仅要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还要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比如情况紧急的证明材料(或紧急情况报告),有的法院要提交当事人的涉诉信息或被执行信息,有的法院在此基础上还可能会要求附加其他的材料。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了解案涉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保全方案,并准备充分的材料,同时,还需要与法院、执行部门等各方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保全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