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诉讼程序方面的几个常见问题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660人看过

诉讼程序方面的几个常见问题

(二十七)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经济审判庭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二十八)公司没有经过年检又未注销的如何处理? 公司未注销,虽未经年检也不应影响其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十九)被告及被告上级开办单位均被撤销的如何处理? 如能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中止审理,待确定以后再恢复诉讼;如不能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终结诉讼。

(三十)起诉被告上级主管单位的如何处理? 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如果上级主管单位亦为被告开办单位,按照最高法院法复(1994)4 号批复精神处理;2、如果上级主管单位非被告开办单位,仅起 诉上级主管单位,被告又无可清理财产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十一)企业对其开办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主要承担以下三种责任:1、当其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判令其承 担清理其开办企业的清理责任。2、对其投入资金不符的部分,承担有限赔偿责 任。3、如果认定其开办的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其开办企业的民事责任由该企 业承担。

(三十二)当事人拒绝交纳审计费的如何处理? 原告拒绝交纳审计费,因无法确定其请求标的的数额,所以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十三)涉农案件中,无营业执照的鱼塘、鸡场、猪场等养殖业对外发生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村办鱼塘、鸡场、猪场等养殖业对外发生纠纷,

以村委会为诉讼主体;2、政府拨款扶持开办的鱼塘、鸡场、猪场等养殖业对外 发生纠纷,应直接以鱼塘、鸡场、猪场等为诉讼主体,以其负责人为代表人,以 其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十四)法院能否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违法行为需采用收缴制裁措施的必须有明确的授权 性法律规定,制裁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从事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非法所得。对 于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法院不应依据行政法规对诉讼当事人进行处罚, 应当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由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