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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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外汇按金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抵押担保 |353人看过

期货、外汇按金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十六)如何理解期货交易所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任何一方不能如 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时,交易所均应代为履行,未代为履行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期货交易是以保证金为基础的买卖交易,故又称保证金交易。所以当一方违约时,交易所应按交易规则将违约方的保证金划入守约方保证金帐户 内,如果交易所未按规则划拨保证金。交易所则应承担未按交易规则划拨保证金 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由交易所去买卖期货合约或进行实物交割。

(十七)两种案件入市交易的举证责任,应如何确定?

国内期货交易,经纪公司必须举出客户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的证据;国 际期货交易,客户指令成交情况必须举出国外期货交易所会员或结算会员,经过 公证、认证的该会员或结算会员的证明文件及成交记录。外汇按金交易,经纪公 司只提供将客户交易指令打入境外或香港的证据即可。

(十八)客户以经纪公司多户一码、挪用保证金、违规平仓等行为,提出要 求经纪公司赔偿其期货交易损失的,如何处理?

主要是审查客户交易损失与经纪公司违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 系的经纪公司按过错承担责任;无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九)透支交易的盈利部分如何处理?

期货交易市场禁止进行透支交易。所以因透支交易所获得的盈利属于非法收 入,应予没收。

(二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论亏损,是否予以支持?

理论亏损是指因期货市场价格的变化反映投资者的交易头寸在其帐面上的 亏损,是持仓结算的结果,实际亏损是指对投资者的交易头寸进行平仓后所产生 的亏损,是平仓结算的结果。当事人以理论亏损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一)如何界定全权委托及法律责任?

经纪公司作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是期货交易规则严格禁止的行为。其表现形 式为受托人有资金调拨权、指令下达权、交易确认权。如果经纪公司接受全权委 托,对交易损失,经纪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客户承担次要责任。

(二十二)经纪公司行使强制平仓的条件?

经纪公司行使强制平仓权,必须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或期货交易所的规则, 一般在通知追加保证金失败后,方可行使强制平仓权。经纪公司依约定或期货交 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不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强制平仓权 的,强制平仓的法律后果由客户承担。

(二十三)经纪公司将客户的开仓指令,执行为平仓指令的法律后果?

在此情况下,经纪公司应立即恢复客户的交易头寸,及开仓指令的期货合约 数量,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经纪公司承担。

(二十四)经纪人与客户签订担保协议的法律后果?

经纪人与客户签订保证协议约定,在客户交易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内,由经纪 人担保承担客户交易亏损,此协议无效。不能依此担保协议判令经纪公司承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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